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允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20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其他聲請(即附表編號4)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允修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由聲請人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3包、 大麻14包、MDMA22包,亦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0657號 以其持有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予簽結在案。附 表所示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為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情。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 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l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5月6日,在臺北市○○區○○街0號5樓之5,為 警持搜索票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經聲請人以其所涉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由聲請人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3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認 其持有附表所示毒品行為,為其上開施用毒品行為所吸收, 以102年度偵字第10657號簽結在案,有搜索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252號卷第3至8頁)、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10月29日簽(見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657號卷第42頁)在卷可稽。(二)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扣案物,經鑑定機關鑑定結果,均檢出 第二級毒品(其成分、數量均詳附表編號1至3所載),有附
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依上 開規定,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至附表編號4部分,經鑑定機關鑑定結果,並 未檢出任何法定毒品之成分,聲請人認係大麻,應屬誤會, 此部分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毒品成分及重量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13包 (102年度保管字第4040號編號1) 白色透明結晶13袋,實稱毛重15.9480公克,淨重12.5730公克,取樣0.1101公克,餘重12.4629公克,鑑驗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為99.9%,純質淨重12.5604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5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偵10252號卷第114至115頁) 2 MDMA22包 (102年度保管字第4040號編號2) 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焦二異丁基酮」、「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合計驗餘淨重42.9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6月20日航艦字第1020050387號鑑定書(同上卷第110至112頁) 3 大麻9包、大麻種子3包 (102年度保管字第4037編號1、2) 送驗煙草9包(合計淨重15.50公克,驗餘重15.46公克,空包裝總重6.05公克)、種子3包(原編號子1、子4、子5,合計淨重1.48公克,驗餘淨重1.31公克,空包裝總重1.04公克),經檢驗均含大麻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6月4日調科壹字第10223007330號鑑定書(同上卷第119頁) 4 種子2包(102年度保管字第4037編號2) 送驗種子2包(原編號子2、子3),經檢驗均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合計淨重1.29公克(驗餘淨重1.23公克,空包裝總重0.6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