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聖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1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83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1月13日追查被告游聖豊所涉嫌之另件竊盜案件,經被告 同意搜索,於新北市淡水區淡海路被告住處扣得第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3包(毛重分別為0.3公克、0.5公克、0.7公克)、 安非他命殘渣袋19個(聲請書誤載為18個)及吸食器4支( 即聲請書所載之吸食器1 組、玻璃球吸管2 個、鏟管1 支) ,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無施用傾向,經本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有臺北榮 民總醫院於109年1月21日出具之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紙 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 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 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1月11日某時許, 在新北市淡水區淡海路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施用煙霧方式施 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09年1月13日因追查另 件竊盜案件,經被告同意搜索,在被告上開淡海路住處扣得
如附表所示物品,且所採被告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堪認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然被告於109年7月間,因施用第二級 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42號裁定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7月8日釋放出 所,是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在 上開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為,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參酌上開觀察、勒戒結果」、「無重複執行觀察、勒戒之 必要」為由,認本件被告並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以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案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本院110 年度毒聲字第142 號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毒偵字第1417號不起訴 處分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 成分鑑定書㈠、㈡各1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 字第182 號卷第105至107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物品確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殘留 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另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9 個、附表編號5所示吸食器4支,皆為供被告施用本件甲基安 非他命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15頁),且其上亦留 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業經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陽性反 應之事實,亦有照片數張在卷可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 9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41至43頁),是以扣案如附表編號4 所示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9個、編號5所示吸食器4支與附著 其等上面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 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自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 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0.3421公克、淨重0.1152公克、取樣量0.0020公克、驗餘量0.1132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0.7568公克、淨重0.5155公克、取樣量0.0028公克、驗餘量0.5127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體編號C0000000-0)(毛重1.2504公克、淨重0.9526公克、取樣量0.0020公克、驗餘量0.9506公克)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夾鏈袋19個 5 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4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