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杜麗珍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 110年3月1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 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10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黎錦增 永豐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08年8月28日 11,350元 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