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85號
原 告 杜彥儒
杜承原
杜武龍
福惠宮
法定代理人 許焜山
原 告 八斗公萬善祠
法定代理人 許焜山
原 告 余柏葳
杜衍收
杜衍衡
杜衍澍
杜美璇
杜歆瑜
杜許秀僅
杜修逸
杜政賢
杜淑美
杜淑如
杜林純玉
杜政融
杜政謀
杜琬琤
共 同 彭傑義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杜欣彧
杜烱熙
杜明芬
杜建平
上列3人訴 杜秉芬
訟代理人
被 告 杜明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杜欣唐 籍設基隆市○○區○○路00○0號(應
杜珮瑜
杜翊華
杜敏睿
黃杜麗璿
王杜麗琪
許杜麗珊
鄭祈宏
鄭立揚
上列1人訴 杜烱熙
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間就坐落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
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主張終止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並請 求被告塗銷該地上權登記,核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上揭 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 二、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
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如未 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 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 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最高 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民事訴訟法 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 決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而 為訴之同一聲明,若此三者有一不同,不得謂為同一事件(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判決、90年度台抗字第221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曾就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 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訴請終止地上權並予以塗銷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94號判決( 下稱前案判決):「兩造間就坐落基隆市○○區○○段○○○○○段○ ○○○○地號土地,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就前項 所示之地上權,應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並確定, 惟漏列系爭地上權人杜子忠之繼承人鄭祈宏、鄭立揚為被告 ,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至第49頁 ),依上開說明,前案判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為無效 判決,原告再行起訴,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 規定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而無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本院自應予審理,先予敘明。
三、另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 83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乃以形 成之訴,請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 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 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即可 行之,非必需共有人全體同意,倘起訴之共有人已具備上開 人數或應有部分比例之要件,即無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命未起訴之共有人追加為原告之必要(最 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為系 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合計逾3分之2(系爭241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為80.6%、系爭241-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為82 .6%),有上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符合土地法 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民法第 833條之1規定訴訟,當事人已屬適格,並無裁定追加其他共 有人為原告之必要。
四、被告杜欣彧、杜明娟、杜欣唐、杜珮瑜、杜翊華、杜敏睿、 黃杜麗璿、王杜麗琪、許杜麗珊、鄭祈宏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 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訴外人杜子忠於65年 間因繼承原因登記系爭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無租金,嗣 由被告以繼承原因,於110年2月18日登記公同共有系爭地上 權。系爭地上權登記迄今已逾40年,地上物均頹圮敗壞無法 使用,地上權目的已不存在,為此依民法第833之1條、第76 7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決終止系爭地上權及塗銷系爭地上權 登記。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杜建平、杜明芬、杜烱熙、鄭立揚部分:系爭土地上現 有磚造建物,之前是作為工作倉庫使用並放置小型發電機, 原告無權塗銷系爭地上權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㈡杜欣彧、杜明娟、杜欣唐、杜珮瑜、杜翊華、杜敏睿、黃杜 麗璿、王杜麗琪、許杜麗珊、鄭祈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任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為系爭土地之部分共有人,訴外人杜子忠於65年4月2 9日以繼承為原因在系爭土地登記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為 不定期,杜子忠過世後,系爭地上權輾轉由被告繼承,並於 110年2月18日辦理繼承登記,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可憑(本院第19頁至第49頁),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 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 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民法物權編乃於 99年2月3日增訂第833條之1,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 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 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 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參見該法條之立法 理由)。且此修正後之規定,於99年1月5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參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13條之1)。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未定存續期間,已逾20 年,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其等可依前開規定及民法第 767條第1項規定訴請終止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 權登記等語,雖為被告杜建平、杜明芬、杜炯熙、鄭立揚 所否認。然查:
㈠系爭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自杜子忠於65年間設定登記迄今已 逾45年,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 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
終止其地上權,即有所據。觀諸系爭地上權其他設定事項記 載:「磚造平屋壹棟建坪十四坪八三三」堪認系爭地上權係 為地上權人於系爭土地上建築磚造房屋為目的所設定。 ㈡系爭土地上現雖存有地上物,但僅剩牆壁,已無屋頂、門窗 ,並為樹木所覆蓋,有原告所提相片可憑(本院卷第55頁) ,並為被告杜建平、杜明芬、杜烱熙所不爭執,且被告杜建 平、杜明芬、杜烱熙陳稱該地上物之前是作為工作倉庫使用 並放置小型發電機,已經荒廢很久沒有使用等情(本院110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顯然系爭地上權設定時所建築 之「磚造平屋」客觀上已喪失遮風蔽雨之建築基本功能,已 達不堪使用之程度,地上權人亦未於系爭土地上有其他建築 物或工作物,而未實際使用系爭土地行使地上權,系爭地上 權設定之目的已不存在。又系爭土地面積合計為3,153平方 公尺,依110年之公告現值計算,總價達43,664,358元,且 面積非小,如能更新利用,應可發揮系爭土地之最大效益 。
㈢本院審酌系爭地上權未定有期限,原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 且存續已逾45年,致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與使用權難以合一, 應認系爭地上權之存在及利用現況已不合土地之經濟價值, 需更新利用方式,始能發揮系爭土地之最大效益,原告依民 法第833條之1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應屬有據。 ㈣又本院既已肯認原告終止系爭地上權之請求,該地上權登記 續存於系爭土地,亦有礙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原 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將之 塗銷。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767條第1項、第821 條規定,請求判命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系爭地上權關係應予 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附表:
編號 登記地上權人 坐落土地 土地他項權利登記次序 地上權登記事項 1 杜欣彧 基隆市○○區○○段000○00000地號 0000-000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2月18日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登記原因:繼承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設定權利範圍:49.03平方公尺 2 杜烱熙 同上 0000-000 同上 3 杜明芬 同上 0000-000 同上 4 杜明娟 同上 0000-000 同上 5 杜建平 同上 0000-000 同上 6 杜欣唐 同上 0000-000 同上 7 杜珮瑜 同上 0000-000 同上 8 杜翊華 同上 0000-000 同上 9 杜敏睿 同上 0000-000 同上 10 黃杜麗璿 同上 0000-000 同上 11 王杜麗琪 同上 0000-000 同上 12 許杜麗珊 同上 0000-000 同上 13 鄭祈宏 同上 0000-000 同上 14 鄭立揚 同上 0000-000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