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66號
KLDV,110,訴,366,2021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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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蔡元祥
被 告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泰彬

被 告 徐佳鋆(原名徐美智、徐溱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
編號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 1 400萬元 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原告基準利率指數+1.322%(即3.903%) 110年1月24日起至110年7月23日止 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0萬元 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原告基準利率指數+1.322%(即3.903%) 110年1月24日起至110年7月23日止 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5萬2,083元 109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原告基準利率指數+1.5%(即2.3%) 110年1月24日起至110年7月23日止 110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75萬2,0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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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