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71號
KLDV,110,補,77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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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詹邵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侑軒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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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