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梁淑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潤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原告以起訴狀所表明之請求金額,
係400,000元及其利息(參見民事起訴狀以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8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