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糞池後續保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2號
KLDV,110,補,642,2021113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洪春雪
被 告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化糞池後續保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以訴狀載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
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
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下同)17,335元。倘逾期
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