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9號
KLDV,110,補,639,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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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王振東

被 告 陳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
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2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經扣除原聲
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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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