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9號
KLDV,110,簡上,39,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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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沈深根

被上訴人 彭鈺即耕盈行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楊進財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温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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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