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0年度,19號
KLDV,110,消債職聲免,19,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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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
債 務 人 游睿田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代 理 人 許振義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職權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游睿田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 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 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2年內, 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 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



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 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 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1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 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 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 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 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 ,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4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 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 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 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 ,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 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 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 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 立法目的參照)。
二、查債務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08年5月31日向本 院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自108年 9月10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8年 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清算事件進行清算程序,債務人之財 產有新北市貢寮區雞母嶺段雞母嶺小段484、484-1、484-2 、485、485-1、485-2、486、486-1地號;丹裡段文秀坑小 段132、133、133-1、133-2、133-3、147、147-1、148、14 9、158、159地號等共有土地19筆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地 ○○街0○0號、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2 間,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中之土地及新北市○○區○地○○街0○0號 建物經公開拍賣,由共有人游秋隆林郁翔行使優先承買權 ,並繳納價金合計新臺幣(下同)589,999元,本院依分配 表分配於全體人債權人確定,而於110年9月16日裁定清算程 序終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本院應依職權審 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 裁定之情形。  
三、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 於110年11月18日下午2時55分到場陳述意見:   ㈠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 )具狀陳稱: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法院詳查是否有消債條



例第133條、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
㈡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下稱瑞芳地區農會)到庭並具 狀陳稱:債務人有販賣花卉的固定收入,且債務人是申請農 家綜合貸款,經查詢聯徵、票信均正常,由財團法人農業信 用保證基金審查通過並保證後於107年9月14日放款,因債務 人積欠花旗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已超過5年,未顯示在聯徵資 料,債務人惡意隱瞞對花旗銀行有多年呆帳,瑞芳地區農會 才會貸放農家綜合貸款,等到花旗銀行求償後,債務人即不 再還款,聲請清算、免責,係有計劃性惡意脫免責任,明顯 違反誠信,應為不免責裁定。
㈢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星公 司)具狀陳稱: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說明是否有申請失 業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或職業訓練補助等政府相關補助,無 從判斷債務人是否有不免責事由,請法院職權調查並判斷債 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 ㈣債務人具狀並到庭陳稱: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每月收入僅 有老人年金3千餘元,全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共計589 ,999元,顯然高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目前每月雖 有老人年金及低收入補助共約7千餘元,仍不足以負擔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並無消債條例第 133條所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又花旗銀行從未向債務人聲請 強制執行,債務人係於108年4月9日首次向聯徵中心申請債 權人清冊時,才知悉花旗銀行對債務人有30餘萬元債權,並 於108年4月23日聲請前置調解後,才收到本院民事執行處通 知花旗銀行聲請強制執行,瑞芳地區農會所述與事實不符, 且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之法定不免責事由,請裁定債務 人免責。
四、經查:
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債務人陳稱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已逾65歲,並無固定 工作收入,每月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補助約7千餘元等情 ,依債務人109年度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局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所示,其當年度並無所得,亦無雇主 為其投保勞保,債務人上開主張堪信屬實,本院即以債務人 領取之老人補助7,463元、國民年金138元(消債執行卷一第 157頁至第163頁)作為其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固 定收入。至於債務人名下之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未辦 保存登記建物,課稅現值僅6,500元,債權人瑞芳地區農會 同意不須拍賣(同上卷第249頁),應屬不易變價之財產,



自不能計入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
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 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後之必要支出為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 8、109年及110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388元、13, 288元計算,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平均應為15,306元【計算式:①12,388元×1.2倍×16 =237,850元,②13,288元×1.2倍×11=175,402元,(237,850 元+175,402元)÷27=15,3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⒊從而,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每月所領取老人 補助7,463元、國民年金138元,即使計入新北市○○區○○○街0 00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財產,仍不足以負擔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15,306元,核與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 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後仍有餘額」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該規定為不免責之裁定 。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  債權人瑞芳地區農會主張其因債務人惡意隱瞞對花旗銀行有 多年呆帳,才會貸放農家綜合貸款,故不同意免責云云。惟 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108年4 月9日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消債清算卷第43頁、第44頁),已明確記載花旗銀 行為債權人之一,當時信用卡應付帳款為328,923元,瑞芳 地區農會復未提出其放款時之徵信審核資料,難認債務人隱 瞞其負債情形,且上開事由非屬消債條例法定不予免責所應 考量之事由,債權人花旗銀行與艾星公司則未具體說明或提 出相關事證釋明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列不免責 事由,本院認尚無依其等請求而為調查之必要,難認債務人 有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不應免責,自 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經本院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確定,並不 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且本院依現有事證予以 審酌之結果,查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1款至第8款應為不免 責裁定之情形,依消債條例第132條規定,自應裁定債務人 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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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