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957號
KLDV,110,基簡,95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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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9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 告 鍾維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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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