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0年度,955號
KLDV,110,基簡,955,202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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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簡字第95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翊亘魏○○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魏○○之真正姓名,而觀諸原告 所提之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基隆市○ ○區○○路000號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00○號,下稱系爭房 地)之土地、建物電傳資訊、異動索引電傳資訊,其上並未 完全記載被告魏○○之真正姓名,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 人,亦無法送達文書,依前揭說明,自有訴訟要件之欠缺而 應補正。經本院於110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 補正裁定已於同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 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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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