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保險小調字,110年度,13號
KLDV,110,基保險小調,13,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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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基保險小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鈞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7
,885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
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
7,0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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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