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43號
KLDV,110,司聲,243,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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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呂木村呂水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 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該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準用。二、經查,相對人呂木村最後住所地、戶籍地俱在臺北市文山 區興隆路四段,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及本 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列 印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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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