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254號
KLDV,110,司促,8254,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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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俊宇
債 務 人 兆昇企業社賴孟宏


余素娟


蕭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壹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九日起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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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