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石德
代 理 人 陳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謝氏玉葉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10年10月4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謝石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巷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謝石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述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茲依聲請人之聲請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