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70號
KLDM,110,訴,70,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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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良


陳均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劉嘉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家良陳均翰劉嘉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辯護 人及告訴人劉峯鳴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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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