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家良
陳均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被 告 劉嘉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大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妨害自由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家良、陳均翰、劉嘉和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辯護 人及告訴人劉峯鳴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