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07號
KLDM,110,聲,907,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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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侑軒(原名林侑峻<民國109年3月12日因父改姓
劉隨同改姓>、劉侑峻<民國109年10月6日改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 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 條第8項亦規定甚明。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 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 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 ,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 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 ,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 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 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 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依其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 樣、罪質、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及 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於不逾越內部界限、外部界 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查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載各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得易科罰金 ,雖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揆諸上揭說明,仍應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如附 表編號4、5所示之宣告刑,雖先後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 同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憑, 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已執行之部分,僅係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 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 109年6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109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14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353號 109年度易字第3353號 109年度易字第335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353號 109年度易字第3353號 109年度易字第33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40號 編號1至4業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傷害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6日 109年3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5號 109年度訴字第669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21日 110年9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 109年度訴字第66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8日 110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97號(業於110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95號(業於110年11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號1至4業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7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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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