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處分人 朱宏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60號
),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0年度聲戒字第46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81號裁定被告令
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
0年11月19日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568號裁定撤銷原裁定後發回本
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 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觀 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 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本院查:
㈠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勒戒處所應注 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後,至遲應於觀察、勒戒期滿之十五日前,陳 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 」,依此規定可知對於觀 察、勒戒人(以下簡稱受勒戒人)之評估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應以受勒戒人「在所情形」為其評估,如有其他非受 勒戒人可控制之因素或與受勒戒人無關之因素者,即有不當 聯結之專業判斷濫用之嫌,則司法審查容有加以檢視之必要 ,合先敘明。
㈡又受勒戒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法務部○○○○○○○ ○附設觀察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該所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新戒所衛字第11007015020號函檢送之「有無繼 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毒偵字第260號卷第65至66頁反面】。是該所評定其前科紀 錄與行為表現之靜態因子得分30、動態因子得分0,臨床評
估之靜態因子得分22、動態因子得分5,社會穩定度之靜態 因子得分2、動態因子得分5,是靜態因子得分合計54、動態 因子得分合計10,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64,從而, 依該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 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 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 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 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職是,受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固非無見。然查上開社會穩定度欄內:2-2「入所後 家人是否訪視」之得分5,係因受勒戒人入所後家人未曾訪 視,因此,得分5,惟並未說明係何原因與受勒戒人之關聯 性,亦未詳查受勒戒人全戶戶籍資料內,受勒戒人母親陳秋 香之出生年月為41年4月【見同上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01號 卷49頁全戶基本資料】,年紀已近70歲,有無能力來入所訪 視受勒戒人,且受勒戒人之家人有無法定義務前來入所訪視 受勒戒人,況受勒戒人有權請求其家人前來入所訪視之可控 制因素?更甚者,若無家人之受勒戒人與有家人之受勒戒人 之前來入所訪視之差別待遇,形成外部家庭差異,因而致評 估之差別待遇,有違反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 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亦有擅斷未詳查 說明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且此項「入所後 家人是否訪視」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關聯性亦欠 缺說明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專業依據及標準,應堪 認定。
㈢綜上,上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64,若扣除上開社 會穩定度欄內:2-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之得分5,則本 件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總分合計59,從而,依該所評分說 明手冊規定,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職是,受勒戒人係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 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 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 ,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形式上觀察情事,是本件有 上開不當聯結之增加受勒戒人所無可控制因素之考量,亦無 法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之情事,從而,聲 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係為無理由,即難准許,應 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