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10年度,720號
KLDM,110,基簡,720,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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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基簡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才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義才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林義才辯稱:我與告訴人何雨農 間有毀損案件,我一直陳述沒有破壞的意思,告訴人還是堅 持提告,要我賠償修理費用,結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5號對我不起訴,後來我在路上碰到告 訴人,有互相對罵,我對告訴人說垃圾、浪費司法時間還要 騙我老人的錢,告訴人罵我老孤獨、沒子沒女、快去死死等 語。惟依告訴人提出之錄影檔,只見被告出言辱罵告訴人, 未見被告所述兩人對罵之情形,且被告於案發時曾舉起手機 對著告訴人拍攝,卻始終未提出錄影檔證明有遭告訴人辱罵 之事,故被告所辯尚難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110 年8月4日、110年8月8日兩度辱罵告訴人,均係出於相同之 動機,主觀犯意同一,且行為時間尚屬密接,侮辱內容亦大 同小異,僅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於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 舉動接續實施之一行為即足,僅論以一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配偶將汽車停放在巷道內,曾徒 手將該汽車之雨刷拉起,遭告訴人配偶委任告訴人提告毀損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該汽車雨刷刮擦及引擎蓋內緣板金烤 漆掉漆約2公分,無法證明是被告拉起雨刷所造成,且上開 刮擦及掉漆亦未導致雨刷、引擎蓋不堪使用,因而於110年8 月6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0年度偵字第551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以證明,被告竟於該 案偵查期間及不起訴後,接續在公眾通行之道路上辱罵告訴 人「垃圾」、「垃圾小孩」,使告訴人感覺難堪而受有精神 上之損害;惟告訴人於110年8月4日遭被告辱罵後,多次以



「你繼續罵啊」、「繼續罵嘛」回應被告,亦未助於兩造理 性溝通;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秋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5570號
  被   告 林義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義才前因車輛毀損案件與何雨農發生嫌隙,詎其竟基於妨 害名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4日上午8時54分許、同 年月8日上午7時49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路○000巷○ ○○○路000巷00號1樓前,出言「垃圾(臺語)」、「垃圾小 孩(臺語)」等語,而辱罵何雨農
二、案經何雨農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㈠ 被告林義才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辱罵上開內容等情不諱。 ㈡ 告訴人何雨農之指訴。 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告訴人上開內容之事實。 ㈢ 現場錄音、錄影檔案3份。 被告於上揭時、地,辱罵「垃圾(臺語)」、「垃圾小孩(臺語)」等語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林 秋 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戴 柏 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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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