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64號
KLDM,110,交易,164,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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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景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
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阮景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後 ,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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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