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阮景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4
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阮景煌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後 ,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