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66號
CYDV,110,除,66,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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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顏瑞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刊登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林丁財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110年7月31日 121,360元 FA0000000 受款人:顏瑞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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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