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裕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5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公告日期 聲請人誤為110年4月28日)。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本票,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1 勝智鑄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許箕山、鄭長謀、王永龍、許李春蘭 臺灣省合作金庫 74年11月21日 75年11月21日 4,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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