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59號
CYDV,110,除,59,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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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廖美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尚壕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秀金) 台灣企銀嘉新分行 110年1月6日 217,000元 AI0000000 廖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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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