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7號
CYDV,110,補,397,2021112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胡晉彰
胡晉嘉
被 告 胡華勳
胡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土地面積為460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8,700元,原告2人應有部分均
為4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01,000元【18700(4
60)2】,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43,6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