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3號
CYDV,110,補,383,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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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嬌


被 告 邱瑞波
邱復導
邱慶
邱秋
謝秋龍
陳金茸
邱綉戀
邱勝輝
邱秀鴻
邱勝章
邱勝華
邱淑琳
邱淑君
邱勝華
邱建程
邱詩婷
邱盟博
邱怡甄
邱俊達
邱政隆
邱鼎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分割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
法院解。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
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
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
五千元。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第77條
之11分別著有規定。查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應先行調解程序,且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39,890元【計算
式:《260地號部分:89.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
00元×1/8(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其權例範圍)=89,700元
》+《263地號部分:308.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0
0元×1/8(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其權例範圍)=308,280元
》+《264地號部分:541.9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
00元×1/8(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其權例範圍)=541,910元元》=
939,890元】,依前開規定應徵得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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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烽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