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暫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張坤木
相 對 人 張金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10年度監宣字第289號),聲
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89號監護宣告事件 終結確定前,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 他項權利、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二、相對人或第三人於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89號監護宣告事件 終結確定前,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存款,不 得提領或為其他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張金義( 下稱張金義)之長男,因張金義患有失智症,近來病情日漸 嚴重,不僅喪失辨識能力,也無法自理生活,足認其已達不 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 程度,聲請人並向法院聲請宣告張金義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目前審理中。又張金義之子張坤宗,利用張金義之前述狀態 ,多次提領張金義之存款,還冒用張金義之名義提供不動產 作為擔保,以利貸款供自己花用,張坤宗再於110年10月19 日夥同配偶陳玉梅擅自帶張金義前往嘉義○○○○○○○○辦理印鑑 證明,並於同年月22日持印鑑證明至嘉義市地政事務所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由該所受理申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 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之規定,聲請如 主文第1、2項所示等語。
二、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 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 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 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3、5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 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暫時處分之內容,應具體 、明確、可執行且以可達成本案聲請之目的者為限,並不得 悖離本案聲請或逾越必要之範圍。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
型及方法辦法第4、5條亦有明文。參酌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 ,暫時處分旨在確保本案聲請之實現,故僅於急迫情形,基 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裁定確 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 ,始得核發暫時處分,且其核發之內容,不得逾越必要之之 範圍。再就監護宣告事件,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 監護宣告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一、命關係人支付應受 監護宣告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二、 命關係人協助使受監護宣告人就醫所必要之一切行為。三、 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四、保存應受監護 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 舉措」。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因張金義患有失智症,並已向本院聲請監護宣 告等情,業據其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於110年10 月4日開立關於張金義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為證(見本 院卷第37至40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監宣字 第289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是張金義現行是否具 有完全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有疑問,又據核閱聲 請人提出之嘉義市地政事務所1101A10嘉地129270字號的 收件列印文件,確實記載嘉義市○○段000地號登記原因為 「贈與」,辦理情形「請示」等內容(見本院卷第41頁) ,則聲請人主張張金義名下的財產有可能遭第三人利用其 認知功能薄弱之際而處分等語,尚屬有憑。
(二)本院審酌張金義之最佳利益,避免其名下如附表之財產因 自己或遭第三人利用而為不當處分,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 損害,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確有必要性及急迫性,爰裁定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內 容 權利範圍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地號 全部 2 土地 嘉義市○○段000地號 3209/8009 3 土地 嘉義市○○段000地號 1/4 4 土地 嘉義市○○段000地號 全部 5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 全部 6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 全部 7 土地 嘉義市○○○段000○0地號 全部 8 房屋 嘉義市○○○段0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路0段000號) 全部
附表二: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1 新光銀行北嘉義簡易型分行 0000-00-000000-0 2 嘉義市農會福全分部 000-0000-00-00000-0-0 (匯款帳號:00000000000000) 3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 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