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33號
CYDV,110,司繼,133,2021111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蘇輝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蘇輝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35,000元。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362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蘇輝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 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 ,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 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 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 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定為蘇輝能之遺產管理人在 案,已執行遺產管理事項有清查遺產、公示催告、陳報遺產 清冊、申報遺產稅、債權人聲報債權及其他遺產管理作業如 應訴等,尚有債務清理及歸屬國庫等待辦事項,因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在案,為確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遺產 管理費用之償還,於強制執行終結前得參與分配,而有聲請 核定之必要等語,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遺產清冊、免稅證 明書及民事執行處拍賣通知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輝能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 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 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 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 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清查被繼承人財 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亦完成遺產之清查及債權人所提之訴 訟程序,尚有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此有聲請 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 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 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35,000元,應屬適當。又聲請人所支出



之相關管理費用共計1,362元,有相關繳費收據影本在卷可 按,亦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均由遺 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博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