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18號
CYDV,110,司繼,118,2021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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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蕭俊明


遺產管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林宏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
民國110年1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謝欣成地政士之地址應更正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
原裁定理由第二項所載被繼承人「陳石津」應更正為「林宏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冠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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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