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2號 原 告 洪文堅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林家弘律師被 告 洪文杰 洪李月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鐵城 被 告 洪嘉伶 洪一峰 洪禎志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廖淑麗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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