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琪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44,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8,2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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