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167號
CYDM,110,附民,167,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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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吳福濱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被 告 邱雅琳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易字第438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邱雅琳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24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3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吳 福濱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 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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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