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97號
CYDM,110,訴,497,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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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瑞期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 年度偵字第735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3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張菀純
通 譯 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瑞期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瑞期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確定,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縮刑假釋出監,於107 年2 月22日假釋期滿,未 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楊詠麟於109 年2 月12日晚上7 時43分許,借用蕭國漳之行動電話090590 1020號,撥打電話予謝瑞期所使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 通話(下稱甲通話)後,蕭國漳並未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予謝瑞期,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9 年5 月14日下 午2 時31分許,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第九偵查庭,就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他字第1816號蕭國漳涉嫌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前案)訊問中,以證人身分作證, 經檢察官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條得拒絕證言之規定,謝瑞期 仍願意作證,並命其具結後,謝瑞期就案情重要關係事項具 結後,經檢察官訊問:「是否曾向蕭國漳購買安非他命?」 ,謝瑞期證稱:「是。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均如我警詢筆 錄所述。我要與他交易之前有用我0000000000和他連絡,蕭 國漳電話號碼我不記得了。這一次蕭國漳請他的朋友綽號阿 明的男子來和我交易,我錢是拿給綽號阿明,安非他命也是



綽號阿明拿給我的,綽號阿明的人說是蕭國漳叫他來的。」 等不實證詞;復經檢察官提示甲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後,訊 問:「這是不是你與蕭國漳通話的內容?」,謝瑞期證稱「 這次講完電話後蕭國漳叫綽號阿明來和我交易。」等不實言 詞,足以影響前案偵查結果之正確性。嗣臺灣嘉義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就上開蕭國漳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以109 年 度偵字第4583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630 號 案件審理後,謝瑞期始於審理中坦承為上揭不實證詞。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68 條、172條、第47條第1 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第1 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起訴,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張菀純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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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