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914號
CYDM,110,聲,914,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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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富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富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蕭富良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 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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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