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92號
CYDM,110,聲,892,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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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2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坤江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江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 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 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 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 ,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 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 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 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 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 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 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 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 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 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無涉,此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 第4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屬可易科罰金之罪,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 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經 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犯罪型態、手段、動機、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 犯罪時間間隔不遠,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狀,定其 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如 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雖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 度聲字第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22日確定,另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罪,業於民國110年1月29日執行完畢,然依據上 開說明,本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 內部界限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9日 109年7月1日 109年11月5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偵字第9446號 109年度偵字第3268號 110年度偵緝字第249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369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54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2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1月26日 110年7月7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369號 109年度投簡字第546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627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8月16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22日確定,附表編號一之罪並已於110年1月29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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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