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0年度,1090號
CYDM,110,嘉簡,1090,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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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嘉簡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昱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
字第8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昱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李昱賢明知犯罪集團為隱匿身分會收購人頭 手機門號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之際,倘將自己申辦 之手機門號任意交付與不熟識之人,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 以詐騙他人,並能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 ,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某時許,因缺錢花用,將其在嘉義市 ○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湖興門市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 0000000號(下稱本件門號)SIM卡,以新臺幣(下同)200 元之代價,販賣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某成年人。 該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復於網路刊登申辦信用貸款之廣 告,經邵筱真瀏覽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暱稱「張專員」、「 Brendon Chen」、「Donminic 林」聯繫,並陷於錯誤後, 邵OO(所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遂同意提供其 所有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詐騙集團成員並以本件門號於 109年12月18日下午4時18分許,撥打予邵OO持用之00000000 00號門號,指示邵OO在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與健興路口,將 上揭甲、乙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隨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 表所示之方法詐騙黃OO范OO蔡OO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分別匯款至甲、乙帳戶內,旋即遭提領一空。二、本件證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告訴人邵OO於警詢時之證述 、本件門號申辦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告訴人申辦之甲、 乙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三、查被告提供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予隸屬於不法集團之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作為詐欺行為所用之通訊電話,供不 法集團取得詐騙告訴人之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 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並 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 被告素行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告訴人所受損害情形雖非實際金錢損失,然上開甲、乙帳 戶資料,亦屬財物,且係金融交易重要之物,被告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另審及被告明知將行動電話門號交予不詳人可 能供作不法工具使用,而仍輕率交付,供其使用;復考量被 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上 開犯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0元,既為其犯罪所得,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所用詐術 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 1 黃OO 詐騙集團成員自109年12月21日晚間9時54分許起,撥打電話予黃OO,佯稱因錯誤設定扣款,如要解除,需依照指示操作金融帳戶。 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9時54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甲帳戶。 2 范OO 詐騙集團自109年12月21日晚間9時許起,撥打電話予范OO,佯稱因網購帳號遭重複下單,如要解除,需依照指示操作金融帳戶。 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9時13分許,匯款4萬6,152元至乙帳戶。 3 蔡OO 詐騙集團自109年12月21日晚間9時14分前某時許起,撥打電話予蔡OO,佯稱錯誤設定扣款,如要解除,需依照指示操作金融帳戶。 於109年12月21日晚間9時14分許,匯款4萬0,991元至乙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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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