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黃慶文
黃藍瑩
黃俊諺
黃王秋桂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黃明哲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38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上
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黃慶文、黃藍瑩、黃俊諺、黃建融、黃王秋桂對本院
110年度交易字第438號,被告黃明哲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黃明哲、黃錦文應負連帶賠 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