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林信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樹發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358,82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婉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