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林寬裕
被 上訴人 林奕成即林寬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上訴應提出上訴狀表明同法第441 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事項,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本院前於 110年10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及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前開 事項,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 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