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9號
NTDV,110,訴,259,2021111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柯教煉
柯善吉
柯蕙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被 告 吳貫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11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 示判決,因有調查之必要,故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