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4號
NTDV,110,訴,244,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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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4號
原 告 李木生即活水飲料店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被 告 許蓓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110年12 月7日9時30分宣示判決,惟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並於110 年11月23日調解成立,故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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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