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45號
NTDV,110,家繼訴,4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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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徐玉鄰

上列原告對被告徐江源徐玉燕、徐武鏞、徐偉禎、徐溥鍵、徐
暘淇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且未載明訴訟標的,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以110年度家補字第84號 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具體 陳明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金)額及 依原告繼承利益繳納裁判費,而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23日 合法送達予原告親收,惟原告迄未依前開裁定補正,是其起 訴顯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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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