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曹桂香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黃鋒春等16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就被繼承人黃連硿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辦妥繼承登記,並補正上開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 51條亦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 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前揭民法第759條規定,於 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又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 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 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 利。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繼承人為二人以 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 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 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 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黃連硿所有坐落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 應有部分:全)、南投縣○○鎮○○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 )之遺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依前揭民法第759條規定,於 辦理繼承登記前,不得處分,自不得請求分割遺產。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附表一:本件被告黃鋒春等16人一覽表
編號 被 告 被告住居所及身分證資料 1 黃鋒春 原住彰化縣○○鄉○○村0○○○街000號 (遷出國外,住居所不明) 2 曹金峯 住花蓮縣○○市○○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3 曹麗香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4 曹清華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5 曹明聰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6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6 呂靜珠 住花蓮縣○○路○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7 曹郡梃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8 曹珩堉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9 黃吳雪如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0 簡黃素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1 黃英仁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2 洪小惠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3 洪福臨 籍設:新北○○○○○○○○(現送達處所不明)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4 洪小珺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5 洪筱涵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16 李基益律師即黃玉花遺產管理人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紘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