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28號
NTDV,110,司聲,128,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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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劉清永

代 理 人 劉敏中
相 對 人 劉介全

劉明週

劉明交

陳吉

劉士閩


劉明課

劉英馳

劉岳同

邱油夏

劉人豪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明週劉明交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分別送達相對人劉明週劉明交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陳吉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士閩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士閩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明課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叁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明課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英馳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英馳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岳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岳同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油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邱油夏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人豪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劉人豪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再按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 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 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 訴字第548號判決分割,聲請人劉清永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17號判決分割確定,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 負擔。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兩造間應分擔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 91條第3項規定,各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又相對人劉介全前向本院就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8號裁定確定聲請人劉 清永應給付相對人劉介全新臺幣23,010元,經抵押銷後,相 對人劉介全並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聲請人以劉介全 為相對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附此 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項目 金額(元)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 25,111 聲請人預納 地政複丈規費 23,560 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5年8月3日、105年9月22日、105年12月12日、106年1月4日、106年1月9日、107年5月29日、107年10月2日) 總計 48,671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聲請人應負擔部分:48,671元×298180/0000000=12,168元,聲請人已支出訴訟費用:48,671元,應受賠償36,503元。 ㈡相對人劉介全應負擔部分:48,671元×131828/0000000=5,379元。 ㈢相對人劉明週劉明交各應負擔部分:48,671元×57689/0000000=2,354元。 ㈣相對人陳吉應負擔部分:48,671元×110479/0000000=4,508元。 ㈤相對人劉士閩應負擔部分:48,671元×156067/0000000=6,369元。 ㈥相對人劉明課應負擔部分:48,671元×143088/0000000=5,839元。 ㈦相對人劉英馳應負擔部分:48,671元×173651/0000000=7,086元。 ㈧相對人劉岳同應負擔部分:48,671元×21350/0000000=871元。 ㈨相對人邱油夏應負擔部分:48,671元×683/0000000=28元。 ㈩相對人劉人豪應負擔部分:48,671元×42016/0000000=1,715元。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劉清永 298180/0000000 2 劉明週 57689/0000000 3 劉明交 57689/0000000 4 劉介全 131828/0000000 5 陳吉 110479/0000000 6 劉士閩 156067/0000000 7 劉明課 143088/0000000 8 劉英馳 173651/0000000 9 劉岳同 21350/0000000 10 邱油夏 683/0000000 11 劉人豪 4201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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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