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66號
NTDV,110,司促,8066,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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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若帆蕭吟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86元,及其中新臺幣21,4
10元,自民國110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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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