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57號
NTDV,110,司促,8057,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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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莞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3,3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
,並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
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
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0,0
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
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一)310,000元(二)150,000元(最高透支額度),約定於(一)
民國100年9月15日(二)民國94年9月1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一)8.88(二)16.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乙份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查債務人
於民國95年4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
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4月起,分120期,利率0%,依各債權
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查上述
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權(一)信用貸
款129,437(占協商債權0.15144) 、債權(二)信用貸款386,5
86元(占協商債權0.4523)、債權(三) 信用貸款264,739元(
占協商債權0.30974) 、債權(四) 信用貸款73,954元(占協
商債權0.08652),總債權金額為854,716元,惟詎料前開借
款並未依約履行,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餘欠本金
:債權(一)信用貸款108,034元、債權(二)信用貸款322,662
元、債權(三) 信用貸款220,962元、債權(四) 信用貸款61,
722元,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
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㈡依據民法第205條修正為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並自110年1月20日公布後六個月施
行,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80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034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2 新臺幣322662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003 新臺幣220962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004 新臺幣61722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0月20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16.88%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8034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22662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220962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61722元 林莞雀 自民國10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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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