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15號
NTDV,110,司促,8015,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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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快即陳怡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27,199元,及其中新臺幣11
7,712元,自民國95年8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
分之10之延滯金;㈡新臺幣110,093元,及其中新臺幣98,462
元,自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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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