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家瑞即陳建宏之繼承人
曾美英即陳建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建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0,570元,及其中新臺幣19,220元,自民國110
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