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707號
NTDV,110,司促,7707,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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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沐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LCARAZ CRISTIE RODRIGUEZ 柯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給付
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
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
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
9條、第233條、第203條定有明文。是如就遲延利息之利率
無另行約定,依法僅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
息。經查,本件債權人雖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4日起按年利
率百分之15.98計算利息,惟其聲請時所提之借據內容並未
約定借款之利息利率,而債權人雖稱已催討債務人給付,惟
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當事人間有約定利息利率及債
務人究應自何日起負遲延責任之相關證據,則其依法僅得依
前開條文規定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逾前開部分
之利息請求,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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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